(2015)常执字第005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开元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小平、常州市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区开元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小平,常州市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安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王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常执字第00560-1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开元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尤德洪,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仁庆,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小平。被执行人常州市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中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方。被执行人常州安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建业路。法定代表人刘荣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丽娜。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开元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小平、常州市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安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王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常商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按本院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开元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开元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之昕审判员 尤建林审判员 王昊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