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吴文雄与刘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雄,刘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594号原告吴文雄,男,汉族,1989年2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陈祖兴,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平平,男,汉族,1970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冷水汪市。上列原告吴文雄诉被告刘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人民币315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15000元;2、被告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6.15%)四倍支付原告自2014年1月8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人民币6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人民币315000元未偿还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平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吴文雄借款本金人民币3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315000元为本金,按照每月2%的标准,从2014年1月10日起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文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6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官玉娴书记员 梁娇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