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9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广州犀牛发展有限公司与吴文权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191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犀牛发展有限公司,吴文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913-2号原告:广州犀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邹立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满玉,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权,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广州犀牛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文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犀牛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文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犀牛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文权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犀牛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文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13020元,由原告广州犀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 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