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汕城法民一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黄燕与汕尾信达设备租赁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燕,汕尾信达设备租赁公司,汕尾市天城贸易发展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文件稿纸拟稿庭室民一庭拟稿时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领导签署拟稿人秘密等级年月日主抄送单位核稿人年月日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城法民一初字第191号原告:黄燕,男,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3016。委托代理人:卢若飞,广东文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锦长,广东文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尾信达设备租赁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区。法定代表人:蔡荣芳,总经理。第三人:汕尾市天城贸易发展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区。法定代表人:曾惠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燕诉被告汕尾信达设备租赁公司、第三人汕尾市天城贸易发展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燕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汕尾市国土资源局已经确认原告取得本案争议土地的使用权,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880元,撤诉减半收取14440元,由原告黄燕负担。审判长莫胜卫审判员余小阳人民陪审员王荣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蔡肯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