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广州闰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董瑞峰股东出资纠纷2015民二初291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闰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董瑞峰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912号原告:广州闰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刘润乾。委托代理人:蒋继元、林嘉倩,均系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瑞峰,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闰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董瑞峰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闰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闰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广州闰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永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舜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