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终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江苏宝信典当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胡秋红、苏州红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秋红,江苏宝信典当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红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董益校,苏州市九洲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秋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宝信典当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旧学前81号(1-2楼)。诉讼代表人翁涛,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红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横塘镇金苑路23号。法定代表人胡秋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益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九洲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中心大道新镇区。法定代表人董益校。上诉人胡秋红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宝信典当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红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胡秋红、董益校、苏州市九洲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5)姑苏商初字第01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秋红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应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秋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骆利群审判员 孙晓蕾审判员 管 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烨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