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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9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春普诉被执行人张学臣、纪淑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丰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普,张学臣,纪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丰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92执1号申请执行人:刘春普,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学臣,男,1960年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纪淑琴,女,1958年10月0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普诉被执行人张学臣、纪淑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春普要求被执行人张学臣、纪淑琴偿还原告刘春普饲料款人民币111,475.00元,诉讼费2,529.50元,合计114,004.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学臣、纪淑琴与申请执行人刘春普达成执行和解(分期给付)协议,申请执行人已提交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双丰林区基层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偿还款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史立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慕朝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