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初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金桥与富源县墨红镇洗洋塘煤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桥,富源县墨红镇洗洋塘煤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1760号原告何金桥,男,1979年3月24日生,彝族,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被告富源县墨红镇洗洋塘煤矿。组织机构代码:75357558-9。法定代表人:孙乔红。地址:富源县。原告何金桥诉被告富源县墨红镇洗洋塘煤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后,原告何金桥以被告富源县墨红镇洗洋塘煤矿已被依法关闭,注销法人资格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金桥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退回原告何金桥。审 判 长 肖 峰人民陪审员 施志平人民陪审员 曹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旭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