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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金桥与富源县墨红镇洗洋塘煤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桥,富源县墨红镇洗洋塘煤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1760号原告何金桥,男,1979年3月24日生,彝族,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被告富源县墨红镇洗洋塘煤矿。组织机构代码:75357558-9。法定代表人:孙乔红。地址:富源县。原告何金桥诉被告富源县墨红镇洗洋塘煤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后,原告何金桥以被告富源县墨红镇洗洋塘煤矿已被依法关闭,注销法人资格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金桥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退回原告何金桥。审 判 长  肖 峰人民陪审员  施志平人民陪审员  曹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旭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