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一×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443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一×,无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8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辩护人张鑫,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公诉刑诉(2015)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一×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长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一×及其辩护人张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一×与被害人杨一×、马×、李一×、李二×均素不相识。2015年8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王一×酒后在天津市河北区真理道与王串场六号路交口处,使用拳头、伸缩棍,先后无故殴打途经此地的上述四名被害人,致四人受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马×头部外伤后反应、头部软组织挫伤、枕部软组织肿胀、右顶枕部软组织肿胀、面部软组织挫伤、左颧部皮下软组织肿胀、右眶周软组织肿胀、双眼结膜充血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害人杨一×头外伤后反应、枕部软组织挫伤、右肘软组织挫伤及擦伤、右肘部软组织肿胀、瘀青、右膝部下方皮擦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害人李一×外伤后头外伤后反应、左眼眶内壁骨折、体表多处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被害人李一×报警,公安机关赶至现场将被告人王一×抓获归案,并当场扣押伸缩棍一根。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杨一×、马×、李一×、李二×分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王一×赔偿经济损失。杨一×要求赔偿人民币15000元、马×要求赔偿人民币15000元、李一×要求赔偿人民币20000元、李二×要求赔偿人民币30000元。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分别自愿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人王一×赔偿被害人杨一×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500元;赔偿被害人马×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500元;赔偿被害人李一×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赔偿被害人李二×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四名被害人分别对王一×表示谅解,并自愿撤诉,请求对被告人王一×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一×、马×、李一×、李二×的陈述,证人张×、杨二×、王二×、田××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证据保全材料,医院诊断证明书,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视听资料,户籍材料,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一×赔偿了四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此次犯罪系初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一×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一×酒后无故滋事,用拳头、伸缩棍随意殴打四名被害人,造成严重影响,故该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所提被告人王一×认罪、悔罪,系初犯,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伸缩棍一根,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金柱审 判 员 胡桂琴人民陪审员 邢中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芳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