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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肖君,朱照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财保10号申请人蒋肖君。被申请人朱照辉。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人蒋肖君与被申请人朱照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蒋肖君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朱照辉所有的位于句容市羊角山路容湖南苑2幢304室的房产,保全金额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照辉所有的位于句容市羊角山路容湖南苑2幢304室的房产,保全金额6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师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蒙丝琴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苏1183财保10号句容市房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关于申请人蒋肖君与被申请人朱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苏1183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朱照辉所有的位于句容市羊角山路容湖南苑2幢304室的房产,保全金额6万元。查封期间该财产不得买卖、转让、过户、抵押、赠与等。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