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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检建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姚云龙因与王冲、安图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检建字第12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姚云龙,男,1958年1月24日生,汉族,安图县建筑公司项目经理,住安图县明月镇。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冲,男,1960年12月2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图县明月镇。原审被告:安图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安图县明月镇。法定代表人:徐瑞光,该公司经理。原审上诉人姚云龙与原审被上诉人王冲、原审被告安图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延中民二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需要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柳南洙审判员  金亨今审判员  张玉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