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黄某与施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黄某,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委托代理人:杨建荣。委托代理人:杨晓东。被执行人:施某,于2014年9月26日死亡。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周商初字第379号黄某诉施某被继承人债务纠纷一案,对被执行人施某的房地产变卖后,申请执行人黄某受偿60000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懿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