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3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谢金生与江西濠江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金生,江西濠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3民初28号原告:谢金生。被告:江西濠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法定代表人:洪天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原告谢金生诉被告江西濠江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金生以被告江西濠江实业有限公司已支付完原告谢金生于2014年5月14日向被告江西濠江实业有限公司请款金额6430元完毕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金生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谢金生负担。审判员 谢鹏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