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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贵州省中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鄢臣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中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鄢臣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34号原告:贵州省中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寨坝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590775542R。法定代表人:幸子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继梅,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愉枫,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一般代理。被告:鄢臣,男,汉族,1986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中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鄢臣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鄢臣在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已先于本案原告贵州省中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终结诉讼,并入(2015)津法民初字第11930号案件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贵州省中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 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