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2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安徽铁迅商贸有限公司与大唐淮南洛河发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铁迅商贸有限公司,大唐淮南洛河发电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5-1号原告:安徽铁迅商贸有限公司,机构代码09521201-3,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寨南路粮油工贸公司住宅楼3幢102。法定代表人:吴太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坤,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唐淮南洛河发电厂,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洛河镇。法定代表人:肖学好。原告安徽铁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淮南洛河发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岳文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岳文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文波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