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民初0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扬州亿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杨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亿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杨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0152号原告扬州亿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新城镇新华路56号。法定代表人,洪群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涛,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亿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亿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扬州亿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亿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翁 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包莉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