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2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申某某诉某某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何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何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276-2号原告申某某,男,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大荔县同州路。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陕西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住所地大荔县。负责人,冯某某,系该该公司经理。被告何某某,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被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荔县。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系该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2月9日(2015)大民初字第0027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何某某驾驶的陕XX号起亚牌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郑建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