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82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夏钊与王涛、袁相泰、高强、王浩、尹逊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i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钊,王涛,袁相泰,高强,王浩,尹逊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760号原告夏钊。委托代理人曹学梅,新泰青云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涛。被告袁相泰。被告高强。被告王浩。被告尹逊银。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钊与被告王涛、袁相泰、高强、王浩、尹逊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涛、袁相泰、高强、王浩、尹逊银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涛、袁相泰、高强、王浩、尹逊银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联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