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夏钊与王涛、袁相泰、高强、王浩、尹逊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i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钊,王涛,袁相泰,高强,王浩,尹逊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760号原告夏钊。委托代理人曹学梅,新泰青云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涛。被告袁相泰。被告高强。被告王浩。被告尹逊银。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钊与被告王涛、袁相泰、高强、王浩、尹逊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涛、袁相泰、高强、王浩、尹逊银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涛、袁相泰、高强、王浩、尹逊银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联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