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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郝云龙与郝玉文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云龙,郝玉文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61号原告郝云龙,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郝玉文,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云龙诉被告郝玉文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云龙于2016年1月21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云龙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全额退回。代理审判员  张春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