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桂芬与被告孙慧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芬,孙慧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2号原告:杨桂芬,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孙慧妹,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芬与被告孙慧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桂芬于20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桂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桂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