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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屈广兰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屈广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4民特8号申请人屈广兰,女,194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申请人屈广兰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肖宝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屈广兰诉称:丈夫肖宝华在1993年11月去了德国,也来过几封信。随后他的来信均为荷兰阿姆斯特丹,这期间也来过几封信,讲他打工的情况,但是到了1996年(几月份忘了)就没有来信,也没有电话,没有任何联系。这些年也试着比着他的来信信封回过几封信,但是一封信也没有退回来,至今22年过去了,音讯全无。当年的我40多岁,现今我已成了多种疾病缠身的近70岁的老人。20多年经济上、精神上的折磨已把我摧残的没有人样,每天生活在痛苦的日子里,我已经够久的了。现在活不见人、死不见尸,多次联系外交部大使馆寻人,均没有消息。我想在有生之年,把这个事做个了断,不再挂念,不让他再折磨我了。请求宣告肖宝华死亡。经查,被申请人肖宝华,男,1949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申请人屈广兰系被申请人肖宝华之妻,其到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肖宝华死亡,提供以下证据:其个人身份证、被申请人肖宝华与申请人屈广兰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其还提供2016年1月13日自行书写的《证明》一份,内容为“我们是一个楼上的邻居,相处15年多,从来没见过我对象(肖宝华),请邻居们证明,兄弟姐妹们证明”,该《证明》中有“情况属实,槐村街7号8号楼长尹彦秋、薛玲玉”签字。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该条第二款还规定“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系宣告死亡申请得以支持的必要条件。现申请人屈广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肖宝华失踪,但其并未提供以上书面证明以证明被申请人肖宝华的下落不明情况,其所提供书写于2016年1月13日的《证明》仅为其个人书写,并非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鉴于申请人屈广兰申请宣告肖宝华死亡缺乏相应依据,对申请人屈广兰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屈广兰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肖宝华死亡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春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