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园玮与徐环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园玮,徐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1601号申请执行人张园玮,女,1984年1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徐环,男,1952年10月14日出生。张园玮申请执行徐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已于2015年3月16日依法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01609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徐环一直未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故张园玮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环返还张园玮折赔偿款共计271092.1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8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徐环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园玮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徐环尚未交纳欠款273775.12元。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对徐环尚未交纳的欠款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16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春明代理审判员 胡安华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