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奚吉祥与李永建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奚吉祥,李永建,深圳市皓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奚吉祥,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宣汉县。委托代理人:梁予卿,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思雁,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永建,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宣汉县。一审被告:深圳市皓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建。再审申请人奚吉祥因与被申请人李永建及一、二审被告深圳市皓宇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松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奚吉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汪 洪审 判 员 昝龙应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