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1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81刑初2号公诉机关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5年8月6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0日经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北安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北安市看守所。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北检公诉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肇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初,被告人徐××在北安市通北镇康安佳苑工地承包工程,雇佣被害人陈××为打更员和材料保管员。此期间徐××拖欠陈××工资人民币42000元,后因无法联系到徐××,陈××遂到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6月5日向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徐××仍不能支付所拖欠工人工资,且无法取得联系。经侦查,被告人徐××于2015年7月31日在兰西县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送达徐××母亲《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执》照片、被告人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施工补充协议、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执》、说明、证明、欠条、在逃人员撤销表等;证人陈×甲、陈×、蔡××、赵××等人证言;被害人陈××的陈述;被告人徐××的供述与辩解;徐××与陈×甲对话录像。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确定刑罚期限,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采取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扣除异地羁押7天)](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徐××的犯罪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广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