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4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毕太荣与王成胜、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太荣,王成胜,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418-2号原告毕太荣。被告王成胜。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凤凰大街**号。负责人宗全民,经理。案外人张涛。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01月21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还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裁定扣押被告王成胜驾驶的鲁G×××××号微型面包车一辆,案外人张涛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案外人张涛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案外人张涛所有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转移、过户、赠与、设定他项权利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玉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