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商)初字第36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清投视讯(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雅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投视讯(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雅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36170号原告清投视讯(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10号平房007-013室。法定代表人王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欢,女,1987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四川雅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6号B幢601号,实际经营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00号天祥广场3栋1213室。法定代表人陈俊宏,经理。原告清投视讯(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清投视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投视讯公司]与被告四川雅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雅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建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闫少梅、李洪栋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投视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雅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清投视讯公司起诉称:2014年8月20日,清投视讯公司与四川雅泰公司就宜宾国土项目签订编号为QT-X201408200277的《液晶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为249206元。2014年10月27日,双方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金额60000元。清投视讯公司依据约定,进行了生产、发货、安装调配等工作,并于2015年1月6日验收完毕。四川雅泰公司已付主合同80%的货款199364.8元,尚余尾款49841.2元未付。四川雅泰公司已支付《补充协议》的50%货款,尚余30000元未付。根据主合同约定,安装调试30日内,四川雅泰公司应支付清投视讯公司合同总金额的20%货款,《补充协议》的50%货款应在安装调试3日内支付。四川雅泰公司的欠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后经清投视讯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清投视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四川雅泰公司支付货款79841.2元、违约金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清投视讯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液晶销售合同》、《补充协议》、《液晶拼接显示系统验收文档》、招商银行的收款回单。被告四川雅泰公司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本院庭审核对,原告清投视讯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4年8月20日,四川雅泰公司(甲方、买方)与清投视讯公司(乙方、卖方)签订《液晶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就宜宾国土项目乙方向甲方提供DTL51043×4显示设备(包括显示终端设备、控制系统设备等),合同总金额249206元。甲方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总货款的20%(即49841.2元)作为定金。乙方收到定金后10个工作日内备货,甲方应在发货前支付总货款的30%(即74761.8元)。设备到达项目现场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74761.8元。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30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货款总额的20%,即49841.2元。甲方按附件一中列出的功能进行验收。甲方在收到货物后,应对货物按合同规定验收,如有异议须当场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将按合同规定给予更换,如甲方在上述时间内未提出异议,乙方视为已确认满足甲方要求。甲方应在安装调试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大屏幕系统验收,如调试完成3个工作日内甲方未在验收报告上签章,视为验收合格,开始计算免费保修期,甲方授权在验收单签字人员向超。乙方负责对设备提供12个月的免费质保期。如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按时间付款,每逾期1日,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0.1%作为违约金,但逾期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百分之十。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附件为验收标准和设备清单。合同签订后,四川雅泰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向清投视讯公司汇款49481.2元。清投视讯公司开始备货。2014年9月4日和9月12日,四川雅泰公司分别向清投视讯公司汇款74761.8元、74761.8元。清投视讯公司已将设备运至使用现场。2014年10月31日,四川雅泰公司(甲方)又与清投视讯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就宜宾国土项目,乙方为甲方提供前维护支架及矩阵设备,总金额为60000元。合同签订后2日内,甲方支付货款总额的50%作为定金,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3日内,再支付货款总额的50%。签约当日,四川雅泰公司向清投视讯公司汇款30000元。此后,清投视讯公司向四川雅泰公司提供了《补充协议》约定的货物。2015年1月6日,四川雅泰公司为清投视讯公司签署了《液晶拼接显示系统验收文档》,设备均已验收合格。四川雅泰公司尚欠清投视讯公司主合同的49841.2元、《补充协议》的30000元货款未付。诉讼中,清投视讯公司称其在本案中仅主张的违约金1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清投视讯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清投视讯公司与四川雅泰公司签订的《液晶销售合同》和《补充协议》,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清投视讯公司已在合同签订后履行了供货义务,四川雅泰公司收货后未按约定付款,已构成违约。四川雅泰公司应向清投视讯公司支付尾款79841.2元和相应的违约金。清投视讯公司在本案中请求违约金为1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四川雅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川雅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清投视讯(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七万九千八百四十一元二角、违约金一万元。如果被告四川雅泰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零四十六元[原告清投视讯(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一千零二十三元],由被告四川雅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建文人民陪审员 闫少梅人民陪审员 李洪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