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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二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柳俊国、贾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柳俊国,贾浩,柳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二初字第00284号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永通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杨永峰,身份证号:1323291972********,职务: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高兴利,该单位员工。被告柳俊国。被告贾浩。被告柳森。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柳俊国、贾浩、柳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准确,致本院无法按相关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原告的起诉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9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洪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