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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延吉市朝阳川镇横道村村民委员会与郑文山之间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吉市朝阳川镇横道村村民委员会,郑文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484号申请执行人延吉市朝阳川镇横道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郑文山,男,朝鲜族,1964年2月10日出生,住延吉市新兴街。申请执行人延吉市朝阳川镇横道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郑文山之间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延朝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文山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位于延吉市朝阳川镇横刀村向阳果树园的羊舍、牛舍以及22头牛、484头羊)。本案执行中,经本院部分强制执行,剩余部分同意本次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延朝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曙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