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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马彬与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彬,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初26号原告:马彬,男,汉族,1980年10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法定代表人:赵云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彬诉被告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越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彬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越烽公司银行存款350万或查封其等值其他财产。担保人于艳艳提供合肥市马鞍山南路588号金池国际城12幢1908号房地权包字第××号房产;李彩华提供涡阳县东环北路东侧(水岸茗都)房地权证涡字第××号房产;刘辉提供合肥市马鞍山南路429号创智广场6幢5161室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房产;张伟提供涡阳县工农中路西侧房地权证涡���第××号房产;马彬、王燕琴提供涡阳县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号JR2013-22-1204号房产;魏兰提供涡阳县合同备案号JR2014-16-1203号房产;马钦健提供涡阳县合同备案号JR2014-25-301号房产;方春宝提供涡阳县合同备案号JR2014-16-120号房产为原告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彬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查封被告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或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于艳艳名下马鞍山南路588号金池国际城12幢1908号房地权包字第××号房产;李彩华名下东环北路东侧(水岸茗都)房地权证涡字第××号房产;刘辉提供合肥市马鞍山南路429号创智广场6幢5161室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房产;张伟名下工农中路西侧房地权证涡字第××号房产;马���、王燕琴名下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号JR2013-22-1204号房产;魏兰名下合同备案号JR2014-16-1203号房产;马钦健名下JR2014-25-301号房产;方春宝名下合同备案号JR2014-25-302号房产。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马彬预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万学林审 判 员  沙启峰人民陪审员  陆亚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