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三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磊若软件公司(美国)与长春东狮科贸实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磊若软件公司,长春东狮科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初字第162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美国)(RhinoSoftware,Inc.)。住所: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Bakertown西路****号。委托代理人:黄志欣,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东狮科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三道镇。法定代表人:汪晓梅。磊若软件公司(美国)与长春东狮科贸实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美国)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转下页)(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劲钢代理审判员 单艳芳代理审判员 宫 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晓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