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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民终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李阿康与时侠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时侠好,李阿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民终8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时侠好委托代理人:王国亮,泗县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阿康法定代理人:李兆龙上诉人时侠好因与被上诉人李阿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5日作出的(2015)泗民一初字第03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01月0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虹良、朱珊珊组成合议庭审理��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阿康一审起诉称:2015年7月26日11时05分许,时侠好驾驶一辆苏13-280**号变形拖拉机,沿泗县开发区赤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潼河路与赤山路交叉路口(南二环)处时,未按规定让行,与潼河路由东向西由李兆龙驾驶李阿康所有的皖L×××××号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轿车乘车人李盼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时侠好负事故全部责任,李盼与李兆龙不负事故责任。李阿康的皖L×××××号轿车后经评估机构评估,车辆维修费16641元,车辆贬值损失30000元,为此李阿康支出评估费2700元,请求判令:时侠好赔偿李阿康车辆维修费和车辆贬值损失共计46641元(开庭前,李阿康变更诉讼请求为时侠好赔偿李阿康车辆维修费16641元和评估费1100元)。时侠好一审答辩称:李阿康和时侠好发生交通事故是事实,但李阿康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对车辆进行评估,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对车辆进行维修,请求判令驳回李阿康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7月26日11时5分许,时侠好驾驶一辆苏13-280**号变形拖拉机,沿泗县开发区赤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潼河路与赤山路交叉路口(南二环)处时,未按规定让行,与潼河路由东向西由李兆龙驾驶的李阿康所有的皖L×××××号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轿车乘车人李盼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时侠好负事故全部责任,李盼与李兆龙不负事故责任。事后经中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认定,皖L×××××号轿车车损为16641元,为此李阿康支出评估费1100元。另查明,李阿康现在已经对皖L×××××号轿车进行维修,为此李阿康支出车辆维修费16641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侵犯���本案时侠好违反交通法规导致李阿康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时侠好负事故全部责任,故时侠好应按法律规定承担李阿康全部经济损失。李阿康的经济损失为:车辆维修费16641元,评估费1100元,合计17741元。因中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是具有评估资质的法定评估机构,时侠好庭审中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时侠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阿康车辆维修费、评估费损失共计17741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李阿康负担310元,时侠好负担190元。时侠好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李阿康的车辆是其自行维理的,维���部分与事故损坏部分一致性无法认定。且李阿康的车辆是在维修后自行委托有关评估机构作出的,该份评估报告是根据李阿康车辆维修部分直接作出,缺乏真实性,亦存在程序违法。一审中,时侠好提出对涉案事故车辆进行重新鉴定,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处理不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查明事实并支持时侠好的上诉请求。李阿康二审答辩称:要求时侠好赔偿李阿康车辆维修费及评估费,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二审中,时侠好与李阿康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时效好对李阿康一审举证的车辆评估报告及车辆维修发票补充质证意见为:李阿康的车辆是其自行维修的,修理费与损害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不明确,车辆损失评估缺乏事实依据,程序不合法,事故碰撞的是车尾,李阿康的车辆维修清单上有对车头部位进行维修的费用,不���支持。相对方的质证意见同于一审,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经二审审理查明:本案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综合本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李阿康的车辆损失评估报告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李阿康的车辆损失评估报告是根据车辆在涉案事故中的实际毁损作出的,评估机构虽由李阿康自行委托,但受托的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是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其所作的评估报告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该评估报告的结论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采纳。故,时侠好上诉提出李阿康的的车辆损失评估报告程序违法、内容不真实的意见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时侠好上诉提出的意见及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及所作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4元,由上诉人时侠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姚 强代理审判员  张虹良代理审判员  朱珊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明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