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马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刑初16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无业。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6月5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23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5)2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伙同於某(已判刑)于2015年2月初,先后2次到江阴市临港街道西城路×××号江阴市某某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车间内,采用钢锯锯断、美工刀剥皮等手段,窃得YC3*50+1*16电缆铜线90.92米、YC3*70+2*25电缆铜线26.84米,合计价值人民币10582.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电缆线外皮照片,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送货单、收款收据、临时羁押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於某、蒋某、张某甲、许某、顾某、柳某、张某乙的证言笔录,江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丈量记录及照片,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己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马某退赔人民币10582.7元,发还被害单位江阴市某某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代理审判员 刘啸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磊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