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3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原告樊维泽诉被告陈宝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维泽,陈宝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3959号原告:樊维泽,男,生于1945年6月22日,住四川省剑阁县。委托代理人:伏永祥,四川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宝蓉,女,生于1949年3月23日,住绵阳市。原告樊维泽诉被告陈宝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维泽的委托代理人伏永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宝蓉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樊维泽诉称:2004年11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陈宝蓉将属于马新武名下所有的房屋位于江油市二郎庙镇公司生活区住房一套(建筑面积87.61平方米,房屋总售价17000元)出售给原告,并于同日在江油市司法局二郎庙法律服务所办理了见证书。原告于2004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将房款支付给了被告陈宝蓉并入住至今。由于被告未能提供办理房屋过户的相关资料,致使该房屋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告数次要求但被告一直拖延无果。为此,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xx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宝蓉的委托代理人马黎在电话中陈述辩称:被告陈宝蓉是自己的母亲,2004年11月17日陈宝蓉委托自己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原告所陈述的是事实。当时原告按照该协议的约定支付了相应的款项,之所以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原因是这套住房当时是登记在自己父亲马新武名下,而马新武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之前早已过世,所以该房屋系自己父母的共同财产,但是由于马黎的奶奶仍在世,奶奶有继承的份额,后来自己奶奶去世该房屋的遗产份额就涉及到父亲的六个兄弟姐妹。自己曾和原告到过房管局咨询办理过户手续的相关事宜,房管局工作人员解释必须要该房屋的所有继承人全部到场签字认可才予以办理,由于自己父亲的兄弟姐妹有些在省外居住,同时到场不现实,所以该房屋产权迟迟未办理过户。原告在这套住房中居住有长达十余年的时间,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审理查明:原告樊维泽(买方)与被告陈宝蓉(卖方)于2004年11月17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位于双马生活区38幢1单元6楼2号,马新武名下的住房一套出售给樊维泽。陈宝蓉的委托代理人马黎系陈宝蓉与马新武的儿子,马新武在该协议签订之前已死亡。该房的房屋权属证号为【xxxxx】,建筑面积为87.61平方米,交易总价为17000元,并在江油市司法局二郎庙法律服务所办理了见证。《见证书》证明《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字及指印属实。樊维泽按约支付了17000元并于当年入住至今。后樊维泽多次要求被告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房管局告知必须要该套住房的所有继承人到场签字才能办理,由于该房涉及到的继承人有马新武的六个兄弟姐妹,其中有些在外省,故不可能同时到场签字,以至于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马黎在电话中的陈述、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买卖协议》一份、《见证书》一份、案涉房屋权属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樊维泽与被告陈宝蓉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真实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被告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对方办理产权过户。本案案涉房屋为不动产,不动产物权实行的是登记原则,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应依法登记。本案原告提起的是确权之诉,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并未实际变更房屋产权所有人,并且原告应该举证证明该房所涉及的遗产继承人是否明示放弃继承,原告并未尽到该举证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樊维泽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115元,由原告樊维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