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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民终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江苏鸿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嵊州雅戈尔毛纺织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嵊州雅戈尔毛纺织有限公司,江苏鸿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字第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嵊州雅戈尔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城东区。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满江,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鸿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陈涛镇幸福大街21号。法定代表人徐以海,董事长。上诉人嵊州雅戈尔毛纺织有限公司因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5)绍嵊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嵊州雅戈尔毛纺织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林阳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姚 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琪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