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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同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蓉,四川同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498号原告赵秀蓉,女,汉族,1965年10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四川同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王长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蓉与被告四川同辉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秀蓉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雷田怡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颜钰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