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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芜湖鑫亚门窗有限公司与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鑫亚门窗有限公司,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108号申请执行人芜湖鑫亚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六郎镇。法定代表人:李芬芬,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黄卫,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鸠民二初字第001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在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处的收入70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鲍亚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