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5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德洪与刘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洪,刘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5民初24号原告陈德洪,男,生于1972年8月22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刘刚,男,生于1980年7月2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洪与被告刘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洪于2016年1月21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德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陈德洪负担。审 判 长 杜 宇代理审判员 何 英人民陪审员 张光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鄢振彬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