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5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遵化市煜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与刘凯、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煜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刘凯,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5972号原告:遵化市煜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遵化市。法定代表人:王金海,驾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刘伟。被告:刘凯,农民。委托代理人:白井豹。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代表人:王卫,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晓萍。委托代理人:薛冲。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煜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与被告刘凯、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遵化市煜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于2016年1月21日以诉自身承保的保险公司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化市煜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对被告刘凯、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1元,减半收取425.5元,由原告遵化市煜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担。审判员 赵贺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晓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