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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民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冯洁与朱立夏、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洁,朱立夏,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2351号原告:冯洁。被告:朱立夏。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公寓1幢1904号。负责人:王蔚。本院受理原告冯洁诉被告朱立夏、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冯洁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洁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洁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洪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