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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杨昭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358号罪犯杨昭君,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双王办事处张西村*组。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8日以(2009)临刑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昭君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系数罪并罚,属未成年犯罪。刑期自2009年1月14日至2019年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月25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杨昭君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昭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4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昭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昭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