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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2016)鄂0691民初42-1号陈某某与雷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雷某某,某某铸造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42-1号原告陈某某。委托搭理人郑某。被告雷某某。被告某某铸造分公司。担保人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雷某某、某某铸造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告雷某某价值126010元的财产,案外人刘某某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鄂FEX2**号小型轿车作为保全财产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确保担保财产的有效性,须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扣押被告雷某某价值126010元的财产;二、对担保人刘某某所有的鄂FEX2**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艳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