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4执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泽萱与被执行人罗宏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泽萱,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00176号申请执行人郝泽萱,女。被执行人罗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5)西莲证经字第12478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自觉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以协助通知书为准)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具体名称、数量、种类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为准)四、冻结被执行人在有关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股票等,包括股息或红利等利益(以协助通知书为准)。五、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财产权属亦不得设定他项权利。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六、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限被执行人10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文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佩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