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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松与康道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康道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吉民初字第1964号原告李松,男,1968年生,汉族,赣州市兴国县人。被告康道忠,男,成年,汉族,吉安市吉安县人。原告李松诉被告康道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2元,减半收取501元,由原告李松负担。审判员  胡明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