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松与康道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康道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吉民初字第1964号原告李松,男,1968年生,汉族,赣州市兴国县人。被告康道忠,男,成年,汉族,吉安市吉安县人。原告李松诉被告康道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2元,减半收取501元,由原告李松负担。审判员 胡明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