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林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261号原告林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陆伟,东台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孔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