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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林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261号原告林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陆伟,东台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孔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