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程建武与张广朝、张凤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武,张广朝,张凤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901号原告:程建武。被告:张广朝。被告:张凤伟。原告程建武诉被告张广朝、张凤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赛赛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建武、被告张广朝、张凤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建武诉称:2014年初,被告张广朝、张凤伟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2分,其间用物抵1.9万元,又还了5万元现金后,一直未还款。现要求被告张广朝、张凤伟偿还20万元本金,并支付未偿还利息。原告程建武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借条一份(原件)显示2014年10月28日被告张广朝、张凤伟借原告程建武现金22.4万元,月息2分。被告张广朝、张凤伟辩称:2014年4月28号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未还属实,但是当时打借条时把借款的时间写为2014年10月28日,借条上所写的借现金22.4万元,实际上是借原告本金20万元,余下的2.4万元是半年(2014.04.28至2014.10.28)的利息。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在本案庭审中,原告程建武也承认借款的本金为20万元这一事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8日,被告张广朝、张凤伟从原告程建武处借现金20万元,而借款时间写在2014年10月28日。并写了一张内容为“今借到程建武现金224000元,月息2分。借款人:张广朝张凤伟”的借条,其中,20万元为借款本金,2.4万元为半年利息(时间从2014年4月28日到2014年10月28日)。其间原告程建武从被告处拿走价值1.9万元的家电抵债,被告又屡续还原告现金5万元,本金及下余的利息二被告一直未还。鉴于上述,本院认为:被告张广朝、张凤伟向原告程建武借款20万元,并约定月息2分的内容属实,双方之间是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广朝、张凤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程建武借款200000元及下余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4年4月28日计到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并扣除已付的6.9万元利息)。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5元,减半收取2173元,由被告张广朝、张凤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 赛 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梦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