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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申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齐淑贤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齐淑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2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齐淑贤,女,汉族,1956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再审申请人齐淑贤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立民终字第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齐淑贤申请再审称:西关村村委会未将土地补偿款分配给再审申请人齐淑贤和其儿子王春海,系违法行为。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请求撤销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立民终字第76号民事裁定,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的群众性自治组织,高阳县西关村村委会对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再审申请人齐淑贤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再审申请人齐淑贤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齐淑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齐淑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代理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