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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王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2刑初24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娟,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景程小区。2015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检察机关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月8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侯审。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军、代理检察员车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王娟酒后驾驶斯巴鲁小型越野客车(车牌照为黑AJS1**)拉乘朱某,行驶至大庆市萨尔图区经九街创意岗处,与李某某驾驶的本田轿车(车牌照为黑BML2**)发生剐蹭,二人下车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李某某拨打110报警。出警的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民警发现王娟有酒后驾车嫌疑,民警对王娟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6.61mg/100ml,随后王娟被带至大庆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王娟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7.29mg/100ml。王娟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王娟与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娟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酒精测试记录;抽取血样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证人李某某、薛某某证言;证人朱某证言;被告人王娟供述和辩解;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被告人王娟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柳玉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洪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