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5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商玉岷与魏大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玉岷,魏大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商玉岷。被执行人魏大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鲁0405民特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魏大斌的收入或银行存款元至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思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相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