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7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郑根发申请执行余庆平、程胜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根发,余庆平,程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710-1号申请执行人:郑根发。被执行人:余庆平。被执行人:程胜华。申请执行人郑根发与被执行人余庆平、程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泾民一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824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程胜华有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程胜华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泾县泾川镇千亩园路园中苑小区X幢XXX室的住房一套【房产证号:房地权证泾县字第XXXXXXX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程胜华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璐审判员 孙山中审判员 秦建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珀溯附:有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