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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执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韦莎、冉彬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莎,冉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18号申请人韦莎,女,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冉彬,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申请人韦莎对被申请人冉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韦莎于2016年1月21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韦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冉彬6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韦莎提供担保的6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佳夫 关注公众号“”